認定送餐員是勞工,真的保障了送餐員嗎?粗暴的決策,可能導致產業的崩毀
每年全國車禍受傷件數都是30萬件起跳,而死亡人數會約略在2千人左右,對於交通狀況的混亂,民眾也沒特別在關心處何解決。
但有一類人發生車禍時,特別容易引起觀注,就是foodpanda、ubereats的送餐員,台灣車禍件數多,而送餐員的工作也因為自由度高,從事的人也越來越多,整天在騎,所以出車禍的可能性當然也增加。
不過送餐員是不是勞工,最大的影響是出車禍後是否可領取勞保的職災給付。
法院對於僱傭關係是否成立,另有「三大從屬性」判斷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如果特徵越明顯,就越傾向為僱傭關係,而實務上係從寬認定。而承攬則是不具有從屬性,管理拘束度低,享有較高度的自由性。承攬和僱傭有何差別?
- 人格上從屬性: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 經濟上從屬性: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 組織上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送餐員、餐廳與平台公司之間的合作模式,是否有僱傭特徵?
平台業者:承攬
送餐員沒有特定的上班或下班時間,而平台並不會要求送餐員何時工作或一定要工作,送餐員想接單時就接單,就是接多少單給多少錢,是承攬關係。
★不適用勞基法,可以不用負擔勞健保、勞退提撥、職災補償等成本。
勞動部:僱傭
勞動部基於平台業者與送餐員以下合約內容,認定為僱傭關係。
「若無法於選擇時段工作,24小時內要回報給公司」、「穿著制式制服、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制式貼紙」因此認為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具有僱傭關係。
★一旦為僱傭關係,那所有勞動法規的緊箍咒就整個壟罩住平台業者和送餐員上了。上下班簽到、加班、工時、休假、勞保、勞退、連續工時等規定都一體適用,無疑使這個送餐運作模式要砍掉重練。
擴大僱傭關係解釋是否正確?是有討論空間的
僱傭關係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雇主對勞工的管理監督權限,「若無法於選擇時段工作,24小時內要回報給公司」,這個規定是否為管理監督的展現呢?
其實可能不到這個程度,送餐員不在選擇的時段工作,平台業者並沒有拒絕的權限,也沒有罰則(因此領的獎金變少這是合約規定事項,亦不能因合約有關獎金的約定就認定具有從屬性)。
如果是一般勞工,突然說原排班時間不能來上班,除非請特休或事假,不然老闆是可以拒絕的,所以平台業者只要求送餐員報備一下也是合理的吧,並不能因此就認定具有從屬性。
如果你跟印刷廠訂作了一批文宣,這是典型的承攬+買賣混合契約,合約中要求印刷廠如果原約定交件時間變更,要24小時內告知,也不會因為這樣就覺得印刷廠受到指揮監督,變成你的從屬。
又如果你跟工廠拿了一批料回家做(家庭代工),工廠為了因應訂單量,所以要求想家庭代工的人,什麼時段可以接單先跟工廠報備,這也不會使承攬變成僱傭。
穿不穿制服,是服務形象的一個表徵、識別,跟是否有無從屬性也無必然關連,而且ubereats也沒有制服。
就像台灣大車隊要求靠行的計程車要貼台灣大車隊的55688 logo,計程車司機也不會因此變成台灣大車隊的勞工。
認定為僱傭關係,真的保障了送餐員嗎?
如果單從送餐途中發生車禍,不能領職災給付這件事來看,如果能讓送餐員領到職災給付,那就有送餐員有保障了,最快的方式就是把送餐員跟平台業者的關係認定成僱傭,塞進勞基法的適用對象。
如此作法固然方便,但同時也會使送餐員收入降低(工時限制),平台業者成本增加,消費者使用意願降低,單子少了,反而讓送餐員收入更少,這樣真的是給送餐員保障嗎?
承前所述,這個案例中,僱傭關係的認定是有疑義的,與其把送餐員和平台關係認定成僱傭關係,不如針對這種新形態產業另訂法規,除強制險外,規定應投保任意險、責任險,讓出車禍時有所保障。另外,遵守交通規則,也是更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