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法律依據

2022-03-14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所以沒有監護權、沒有和小孩同住的一方,還是需要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如果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等於全部的扶養費都是由他方負擔,則一方等同受有「免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在法律上有返還的義務。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法律依據

所以如果離婚後,未與小孩同住、未照顧小孩的一方一直不付扶養費,可以向法院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的聲請,而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32號判決:「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易言之,倘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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