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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小心在家奔跑時跌倒受傷,家長急忙帶小孩到醫院掛急診,護理人員在詢問受傷原因時問得很詳細,家長想說檢查傷口不就好了嗎?一直追問原因做什麼?其實這是護理人員的職責,也是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所致。
特定職業人員,知有疑似家暴情事時,有義務進行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醫事人員、社工、教師、托育人員、警察等,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有疑似家庭暴力的情事時,有義務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的社會局(家暴業務由地方政府社會局主管),若有違反,將面臨6000元至30000元的罰鍰處罰,所以並不是護理人員多管閒事,而是如果發現似疑家暴情事而不通報,之後就是護理人員被罰了。
所以,當民眾遭受家暴後報警、前往醫院驗傷時,如果有明確說是被家暴,雖然本人沒有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但警察、醫院仍會主動向社會局進行通報,所以才會有社工主動聯繫關心。
但實務上也不乏出現某種情形,就是民眾被家暴,但一開始只是想留個證據,所以雖有報警和驗傷,但沒有說是被家暴(說其他理由,比如被鄰居打之類的),因為當事人都這麼說了,警察、護理人員就認為並非家暴事,所以不會進行通報。
但民眾後來決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者對家人提告傷害,提到當初被家暴,此時就可能導致最初的警察、護理人員被追究為何沒有通報,警察、護理人員還要向社會局解釋、說明,才能避免遭到裁罰,這恐怕是民眾所想像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