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無辜民眾被波及,可否請求補償?
警察為了追捕開車逃逸的犯嫌,警察欲持槍射擊汽車輪胎,但不慎射偏,子彈射到隔壁停等紅綠燈的民眾汽車,導致民眾需要額外花錢修復車輛,此種損失可否請求警方補償?
警察使用警械造成人民損失,可請求賠償或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如果警察使用警械不合程序(違法)而造成人民的損失,人民是依國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賠。
但如果警察是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的損失時,損失仍不應由人民自行負擔,人民可請求補償。
警誡使用補償的重要事項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何謂可請求補償的第三人?
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
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內政部100年5月18日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令
補償的金額
補償金額係以實際損害額計算,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也設有補償上限金額如下:
- 死亡:最高600萬元。
- 因傷致身心障礙:(1)極重度:最高 450萬元。(2)重度:最高 375萬元。(3)中度:最高 250萬元。(4)輕度:最高 150萬元。
- 其他傷害:最高30萬元。
- 財產損失:最高100萬元。
請求補償的時效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如何申請?
補償請求,應以書面載明請求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以及請求補償的金額、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記明申請的年月日,向使用警械人員的所屬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