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逮捕、留置、管束人犯,一律需要上銬嗎?可否拜託警察不要上銬?

2021-12-07

據傳,立法委員高嘉瑜被男朋友林秉樞毆打、拘禁及持有親密影片,經週刊爆料後,高嘉瑜前往警局提告,面對受害人是立委、社會矚目的案件,檢警即以最速件處理,警察在半夜即持拘票、搜索票將林秉樞帶回警局。

林秉樞還向警察請求:「我都配合,可不可以不要上銬?」但顯然警察沒有理會他,從媒體的照片可以請清楚看到,林秉樞走進警局時是被上銬的。

》新聞來源:早預料被抓? 林秉樞深夜被拘提 衣著筆挺見拘票才配合

警察對於逮捕、留置、管束之人,一律須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由上開規定可知,警察對於人犯是否須上銬,是有裁量權限,且須合乎比例原則,並非一律須上銬,須符合下列要件且「有必要」,始得上銬

  1.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
  2.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3.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切配合、從客觀判斷無逃跑、攻擊意圖,亦無自傷、自殘之虞時,警察仍執意對其上銬,即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認為警察違反比例原則上銬,有何救濟管道?

若人民認為警察不應上銬而上銬,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向警察提出異議,若警察仍不願去除警銬,得要求警察「將異議之理由」製作書面紀錄,交付人民收執。

日後人民可持以上書面紀錄,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之請求。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