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太遠不便前往,可否申請於所在地警局做筆錄?

2023-04-22

甲居住於臺北市,某日因公出差到臺南市遇到大雨,臨時起意竊取乙放在超商門口的雨傘,甲返回臺北後幾日,接到臺南當地警局的電話,警察說有被害人報案雨傘遭竊,請甲到臺南當地警局製作筆錄,但甲覺得跑一趟臺南太遠,於是拒絕到場,要求在臺北附近警局製作筆錄,警方對此有配合義務嗎?

警方可囑託其他警察機關代為製作筆錄,但此為例外情形,較少使用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3點規定:「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

警察依據上開規定,確實可以囑託轄區外的警察機關,為犯罪嫌疑人製作警詢筆錄,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遙遠,也是可囑託的事由之一。不過此為警察的裁量範圍,當事人雖然可提出要求,但警方並無照辦的義務。

但目前實務上,通常只對於案情單純案件(如通緝犯)或大量而案情簡單案件,才以囑託其他警察機關詢問的方式為之。一般刑事案件,因受囑託警察機關不瞭解案情,導致無法深入詢問,或者被囑託機關不開心增加工作量才隨便問問,都是可能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反而需要再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第二次筆錄,且增加警方作業負擔,所以多數的警察機關,仍會以要求當事人到場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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