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之事有長官下的條子(手諭),公務員就可無罪?

2024-09-20

甲建商工地發生工安事故,遭縣府建設處勒令停工,但甲建商為了儘速復工,秘密行賄縣長,故縣長施壓建設處違法讓工地復工,建設處基層承辦乙,知道不應該讓工地復工,於是向處長提出建言,處長口頭說會再瞭解,隔日,處長拿了一張縣長寫的條子交給乙,條子上寫「不管用什麼方法,立即讓工地復工」,乙於是簽辦工地復工事宜,使甲建商成功違法復工。

公務員對於「圖利」是避之唯恐不及,但如果上級長官施壓,有時候公務員會陷入兩難,所以上級長官有下條子,這個條子對於公務員是很重要的保命符,但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使私人獲得利益,公務員持有長官交辦的條子,就會沒事嗎?

公務員若明知長官命令違法,卻仍依命令執行,無法免責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規定,部屬對於長官的命令是否合法原,具有形式上審查之義務,而非一味曲從,若命令形式上合法,部屬有遵守的義務,但如果該命令形式上違法,部屬即不應遵從。所以基層公務員依上級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

長官若以條子下命令,但公務員知悉該命令違法圖利私人,即不應遵從,若仍遵從辦理,無法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阻卻違法,該條子無法讓公務員無罪,但可以作為請求法院從輕、減輕刑度或給予緩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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