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第一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起跳,宣告違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最常見的一級毒品為海洛因,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的罪十分重,無期徒刑起跳,最重可判死刑。
但實務上最常見的販賣毒品態樣是什麼?其實多數是少量販賣幾公克到數十公克的情狀,例如賣給毒友一包海洛因而賺取微薄差價等等,但卻要面臨此種重刑,在販賣情狀較輕微的案例中,其刑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以現行法來說,販賣一級毒品通常可適用的減刑事由,減刑後刑度為何?
偵審自白
最常適用的減刑事由為偵審自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要符合此項減刑事由並不難,只要一路認罪就可以了。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
其次是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符合此項的減刑事由就沒那麼簡單了,首先,被告需要知道毒品上手的身分,在網路購毒的情況下,除非被告配合警方誘捕偵查,不然難以查獲上游,所以許多的毒品被告是無法適用查獲上手的減刑規定。
情堪憫恕特例減刑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較多數的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被告,因為沒抓到上手,只能適用偵審自白減刑的規定,若僅以自白減刑,依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還是至少要判15年的有期徒刑。
但在情節輕微的案件,如果判15年猶嫌過重,所以在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案件中,若毒品數量不多,法院以刑法第59條再予減刑的情形並不少見,最多可以減到一半(即7年6月有期徒刑起跳)。
憲法判決,不分情節輕重均為無期徒刑起跳刑度,在輕微個案有違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考量,惟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鑑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適用之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大法官認為,販賣一級毒品的刑度,不分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均為無期徒刑起跳,在情節極為輕微的個案中,其刑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在情節極為輕微的案件,以偵審自白、刑法第59條減刑後,若仍判決7年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仍認為有情輕法重之虞時,在修法前,法院可以本次憲法判決主文,最多再減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