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大咖歌星演唱會、熱門運動賽事門票常常一票難求,但增加民眾購票難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不少黃牛大肆搶票,然後再高價轉賣牟利。黃牛低買高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應該多數人都知道,處罰重嗎?為什麼政府都沒在抓黃牛呢?
黃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像演唱會、球賽門票都屬於遊樂票券,黃牛買票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入場觀賞,而是為了提高金額轉賣獲利,依上開規定,可處3日以下的拘票或18,000元以下的罰鍰。
但我們從新聞報導、網路資訊都明知道有人在賣黃牛票,甚至演唱會、球場外許多黃牛光明正大得兜售,政府卻都不管?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管單位是警方,警察對黃牛案件根本不想花心力去管,也因為本條並非單純處以罰鍰而有拘留處分,所以警方調查後還要將案件送法院裁定,多了這一道程序,警察更懶得去抓黃牛了。
買黃牛票,其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舉例】魔獸Dwight Howard來臺打職籃,不論主、客場門票,球迷都爭搶購買,球迷甲沒搶到票,於是跟黃牛乙談妥以5000元購買原價300元的門票一張,甲付出5000元買到票後越想越不爽,可否主張黃牛違法、買賣無效,要求黃牛退還5000元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處罰黃牛行為,但僅為「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意即買賣黃牛票的契約還是有效的,只是出賣者可能會被處罰而已。
所以甲、乙間的5000元買賣球票契約還是有效的,甲嗣後無法主張違法、契約無效而要求乙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