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可以主張解約嗎?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什麼是「凶宅」?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等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即為俗稱的「凶宅」,這種房屋的通常效用雖不致有所減損(還是可以住),但是依社會民情,就一般大眾之觀感及認知,會有冤怨之氣存於案發房屋內,所以對於此類凶殺、自殺致死或意外死亡事件,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如果住在凶宅裡,會對居住品質心生疑懼,也會在心理層面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所以在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具有此類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因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貶損其客觀交易價值,而具有減少價值之瑕疵。如果賣方沒有告知房屋屬於凶宅,導致買方以較高價格買到,買方事後發現此事,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不論賣方是否知悉凶宅之事,均須付瑕疵擔保責任
縱使賣方主張自己非因故意、過失隱匿凶宅之事,非自然死亡的情形並不是發生在賣方持有期間等等,但此種抗辯並無效果。
因為出賣人對「標的物」所負的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無過失責任」,意即無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均應對買受人負責。只要房屋屬於凶宅,而且在買賣時並未告知凶宅之事,賣方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可主張解除契約,退還全數價金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若標的物存有瑕疵,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而解除契約後的法律效果就是回復原狀,意即賣方須退還全數價金,但假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則例外只是請求減價而已,所以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時,解除契約是否對賣方構成顯失公平呢?
房屋是否屬於凶宅,依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常觀念,在客觀上勢必會對房屋的交易流通產生障礙,進而減損其市價(且減價幅度不低),所以房屋如果事實上屬於凶宅但又未於買賣時列為考量因素,導致依過高價格買到,則「凶宅」已屬於「重大物之瑕疵」。
而解除契約是否會對賣方顯失公平?其實不會,因為在解除契約後,賣方還是可以另外找可以接受凶宅的買主,用凶宅之較低價格出售,對賣方而言並無損失。而買方解除契約後,買方也可獲得免於居住凶宅的心理恐懼或受有凶宅減價的重大損失,並無顯失公平的狀況。故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時,依實務多數判決,都是允許買方解除契約的。
可主張減少買賣價金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方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主張減少價格請求賣方退款。
如果計算減少多少價金呢?實務上,買方須請求法院囑託估價師鑑價,鑑定房屋若屬於凶宅時的市場價格,法院再從「購買價格」-「凶宅實際價格」算出差額,即為賣方應退還買方的減價數額。
若有其他損害,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本條是強調如果契約解除,若買方受有損害,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若契約解除,以買方的立場來說,這個房屋一開始根本就沒必要買,所支出的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等規費都是白花的,也和買賣契約所為之瑕疵給付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賣方也必須就買方的這些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