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有瑕疵的商品,可主張什麼權利?

2019-08-04

到店家消費買到有瑕疵的商品,店家應該要允許消費者換貨,這是每個民眾都有的常識,也是店家應提供之必備服務。不過如果是民眾與民眾間的買賣,由其是價值高的標的,例如二手車、房屋,就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瑕疵要如何認定?沒有共識時怎麼辦?有什麼民法上權利可主張呢?

何謂瑕疵?

買賣標的有瑕疵時,才有換貨或賠償的問題。而「瑕疵」指的就是標的功能、效用,低於契約約定標準而言。例如出賣房屋卻未告知有漏水的事情,買家於交易後發現房屋漏水,這就是所謂的瑕疵。

但如果一般我們認為商品瑕疵,已經在契約中約定清楚了,就不是民法上的瑕疵了,例如大賣場會賣一些NG品,價格比較便宜,消費者已經知道是賣相不好的產品了,願意接受購買,就不是所謂的瑕疵。

發現瑕疵,有何權利可主張?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於是買方有以下幾種權利可以行使。

  • 減少價金: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物仍可使用,但要求退還部分價金。通常是審酌瑕疵所減少使用效能的比例去計算。
  • 解除契約:解除買賣契約,買賣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即賣家退還價金,買方返還物品,就是退貨的概念。不過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能請求減少價金。而「顯失公平」如何認定呢?要比較買受人跟出賣人因解約所受之損害,加以衡量。
  • 損害賠償:如果瑕疵是賣方「故意不告知」,或「缺少買方保證的品質」時,買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 要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要求賣家另提供無瑕疵的物品替換,就是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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