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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青少年人手一機(二機也很常見),而性觀念、社會風俗也比以前開放多了,情侶之間相互索取裸照,也是增添情趣的方法。
滿18歲的成年人自願提供裸照並不犯法,這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可是如果交往對象是「未滿18歲」的少男少女,千萬不要有索取裸照或猥褻影片的行為,否則後果很嚴重!
向未滿18歲之人索取其裸照,可是重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兒童、少年故意犯罪,都會處罰得比較重,尤其是跟「性」有關的犯罪更是如此。
要求未滿18歲之自拍裸照、猥褻影片提供於己,已構成法條所指的「引誘」少年「製造」性交或猥褻之照片、影片行為,雖然少年是自願的,但我們的立法者認為,未滿18歲人的性自主觀念尚未成熟,就算獲得其同意也仍然是犯罪行為。
索取猥褻照片、影片的對話紀錄以後都是呈堂證據,如果情侶吵照或者被對方的父母發現,那真的很可能被告,而且刑度超重,是3年起跳的重罪,如果未獲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且與被害人和解求得緩刑,勢必要入監服刑。此外,本條也處罰未遂,只要有索取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