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安置費用追償,社會局可否依職權或依申請減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身障者的安置費用,主管機關應向身障者或扶養義務人追償
身心障礙者遭遺棄、虐待,或其扶養義務人拒絕扶養時,地方政處的社會局(處)可依職權將身心障礙者安置,安置於社會局(處)簽約配合的社福機構,由政府先支付安置費用予機構。
但安置費用依法仍應向身障礙者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求償,但會被安置的身心障礙者,多半沒有財力,所以實務上,被追償的對象多為扶養義務人。
若扶養義務人能取得免除扶養義務的法院裁定,因為已不具扶養義務人身分,就不須負擔安置費。但此時有一個問題為:若扶養義務人未取得前述法院裁定,而是經濟能力不佳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無力負擔安置費,社會局(處)可否依職權或依申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安置費用?
「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不同
老人福利法的安置費追償規定
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65歲以上老人的職權安置費用,應由老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主管機關應向其追償,但老人福利法有明文規定,賦予返還義務人可用「經濟狀況無力負擔」、「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減輕或免除。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安置追償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與老人福利法明顯不同之處為:
- 老人福利法的追償對象較窄,限於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追償對象較寬,為本人、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係依民法規定,除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外,也可能是兄弟姊妹,而兄弟姊妹通常會對於負擔此類費用很抗拒,衍生民怨。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沒有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或依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的規定,所以主管機關面對追償案件時,面對經濟能力不佳或有特殊事由不應負擔安置費的個案,究竟能否不予追償,會有爭議,公務員最擔心的就是法無明文規定可減免,若主動減免,是否涉犯圖利罪?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前,衛生福利部允許地方主管機關比照老人福利法之規定,可依職權或依申請減免安置費
不論安置的對象是身心障礙者或老人,其安置費的公法給付義務性質是相同的,除了安置主體不同外,別無二致。但法律的安置費用負擔義務人、追償規定卻有不同,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之疑慮,而衛生福利部的政策方向,是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讓追償規定能與老人福利法一致,但目前修法尚未通過,何時會通過也還不知道。
在修法之前,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是贊同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可比照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減免扶養義務人應負擔之安置費,而衛生福利部提供予地方政府的追償作業要點範圍(位階為行政規則),即有減輕或免除的相關規定,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身心障礙者安置費追償之作業要點,確實也有減輕或免除的相關裁量規定。
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9日衛部護字第1120111936號函、6月30日衛部護字第1120125716號函:「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未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該法第77條第2項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身心障礙者安置之必要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惟考量身心障礙者、扶養義務人若有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等情事,為求周妥,則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或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代表審查,經綜合評估個案及其家庭整體狀況,而予以減輕或免除上述費用負擔之裁量,當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