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休養期間仍領到全薪,可否再求償薪資損失?

2023-07-20

甲駕駛汽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傷乙,致下班途中的乙受傷,因而住院治療3個月,出院後醫囑休養1年9個月。乙向其任職之單位請假獲准,於住院休養請假之2年期間受領原有薪資。 乙得否請求甲賠償於請假期間之不能工作損失?

否定說(所得喪失說)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之損害,須有具體的損害發生,始得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則應以被侵害前與被侵害後之收入或所得之差額,為其損害額,故又稱差額說。故被害人縱然因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如未發生實際損害,或被侵害前之收入與被侵害後之收入或所得,並無差異者,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以此說,乙在車禍休養期間,雖然無法工作,但公司仍發給全薪,所以乙並沒有所得損失,所以不得向甲再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論採此說

肯定說(勞動能力喪失說)

將勞動力視為資本財,而予以評價,因而被害人因身體、健康等遭受侵害,以致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本身,即為財產損害,且為積極損害,而非所失利益之消極損害。至於將來可能獲得之工作收入,或平均工資之統計資料,僅為對於勞動能力喪失所為金錢評價。

若以此說,乙休養期間雖然可領取全薪,但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因為乙在此期間的勞動喪力失或減少,也是一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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