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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禍當事人雙方談妥合解條件(賠償金額)時,車禍和解書上關於金額的書寫,要想到「是否包含保險理賠」這件事,以免雙方理解不同,日後發生糾紛、爭執。
強制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依法律規定,強制險的給付,視為行為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和解賠償金的約定,若未具體記載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時,會視為含蓋在內。(例如和解書約定賠償100萬元,但強制險已理賠20萬元,則僅能向對方請求給付剩餘的80萬元)
任意責任險理賠
除了強制險外,若肇事車主另有投保任意責任險,固然在超過強制險理賠的範圍外,保險公司還是會給付。
但保險公司會依雙方肇事責任分攤之比例理賠。所以在簽訂和解書時,也要想到任意責任險的部分。
若和解金額,是要求行為人「獨立」賠償,該如何記載?
對被害人最有利的書寫方式,是在賠償金額的文字後方,註明:「以上金額不包含保險理賠金。」
如此一來,才能不受保險的影響,獨立向加害人請求完整的和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