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死,被害人親屬扶養費損害額該採何計算標準?

2024-03-03

不幸發生死亡車禍後,若肇事者具有過失,受死者生前扶養(且死者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可其駕駛請求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而每月所受有扶養費損失,法院實務是採何計算標準?

以行政院計算總處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綜合其他因素酌定

早期的實務見解,就扶養費的損害額,係以所得稅中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計算的標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判決),但以此標準計算的話,每月能請求的扶養費損害額很少,往往需實際損失差距甚大,以113年為例,每人每年扣除額為92000元,換算每月僅7667元,所以多數法官已揚棄不用。

以目前的實務見解,則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調查報告,再參酌被害人的扶養能力、被害人與扶養權利人間的關係、身分、職業、資產、收入、家庭狀況等基礎綜合認定,例如以前揭主計總處之統計數據,臺中市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約為23000~24000元,以此標準計算,能請求的扶養費損害額較多,也較符合現實。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