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配偶手機密碼以蒐集外遇證據,是否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懷疑配偶與其他異性過從甚密,很可能是外遇了,但外遇本來就是一個躲躲藏藏的事情而不會攤在陽光下,所以要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並不容易,且這些證據通常也都會侵害當事人的隱私。例如為了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而偷偷輸入其手機密碼觀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是否會構成犯罪?
遭蒐證的配偶,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的刑事告訴,以反制侵害配偶權訴訟
這種事情實務上十分常見,當原告提出了配偶手機裡面的外遇Line對話紀錄、親密照片,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而配偶為了反制,於是以「未經同意輸入自己手機密碼」為由,向地檢署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的刑事告訴,是否真會成罪呢?
蒐集外遇證據,是否屬於「無故」?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輸入配偶的手機密碼而觀看其內容,確實是符合法條的「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但這還不足以構成犯罪,還需具備法條最前面的「無故」要件。
「無故」就是「無正當理由」的意思,而「蒐集外遇證據」是否為「正當理由」而不成立犯罪呢?
基於合理懷疑而有「去除婚婚純潔的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的動機,非屬無故
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的義務,依經驗法則,外遇的人均採取秘密的方式為之,其證據的取得極為困難。
是以,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純潔產生合理懷疑時,不論他方是本於「去除婚婚純潔的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的動機,而對私領域有所侵犯,實務見解認為這都是為了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的必要努力,非屬刑法所稱「無故」妨害他人秘密或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的行為。
所以只要確實有透過此舉蒐集到配偶外遇的證據,或是有其他足以合理懷疑配偶外遇的證據,即不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