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可否減免遺產稅?申請須檢附何證明文件?

2025-02-12

農地作農業使用,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免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遺產中的農地,是否得免徵遺產稅,係以是否「作農業使用」為基準:

  • 如果非作農業使用,即應按其價額(公告現值)計算至遺產總額之中,課徵遺產稅。
  • 如果作農業使用,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該農地價額(公告現值)及農作物價值,毋庸計入遺產價額,不用課徵遺產稅,但該農地在取得後五年內,須繼續作農業使用,若有違反且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恢復農業使用者,會遭追繳遺產稅。

農地申報減免遺產稅,須檢附之文件

若農地符合上開免徵遺產稅之要件,須先向土地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持之向國稅局申報。

如果是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尚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仍在作農業使用當中),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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