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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在臺北,某日在臺北住戶使用電腦連上網路,在自己的Facebook公開貼文誹謗住在臺中的世仇乙,亂講乙貪污公司公款,乙經友人告知此事後,十分得生氣,乙可以向所在地的臺中地院,對甲提起妨害名譽的損害賠償訴訟嗎?
原則:以原就被,須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須符合「管轄」的規定,並不是可以隨便向任何一個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段前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原則上,民事訴訟有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意思是若無管轄的特別規定,必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目的是避免民眾任意濫訴而製造被告遠途應訴的勞費。
網路、媒體妨害名譽事件,任一法院均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妨害名譽也屬於侵權行為(侵害人格權)的一種,可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而行為地包含「損害結果發生地」,而透過網路、電視、報章雜誌傳布的誹謗言論,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接收到,所以每個縣市都是被害人名譽的損害結果發生地,所以被害人可向任何一個地方法院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而丙主張在B地甲報社公司之報紙及乙網路公司之網頁,均可見系爭妨害名譽之報導,且丙居住於B地,不失為一部實行行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B地方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