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營業的業者,可否以斷水斷電制方式執行之?

2023-06-11

甲在距離學校50公尺內經營電子遊戲場,經市政府稽查、勒令其停止營業,但甲依然故我,照樣繼續營業,市政府可否直接通知臺水、臺電公司,把電子遊戲場斷水斷電以制止其繼續營業?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符合一定要件時,得為斷水斷電之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1. 代履行。
  2. 怠金。

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1.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 收繳、註銷證照。
  4.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直接強制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斷水斷電是法律所明定的直接強制手段之一。但從同法第32條規定,也可知道「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的原則,僅在間接強制手段無法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才可使用直接強制的手段。

所以行政機關仍應先以怠金等間接強制手段命違規業者停業,若屆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時,才能採取斷水斷電的直接強制手段,否則即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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