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交還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法院終於判決占用房屋或土地之人應返還,但沒想到占用人仍然不交還、持續占用中,該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對於返還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會如何進行?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不動產所有權人應檢附判決書、確定證明書(若為假執行則免附)等執行名義,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先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否則法院在判決後均不會主動處理占用人返還的問題。
法院的作法及執行流程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故法院的執行方式就是「解除占有」,白話來講,就是趕走占用人的意思(若占用者為建物,包含拆除建物)。
而法院實務作法依順為:
- 法院先命占用人自動履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1款規定:「關於遷讓房屋、拆屋還地或點交不動產等執行事件,執行法 院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 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院通常會先定15日期間命占用人遷離,並滿債權人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陳報占用人履行情形。
若占用人逾期仍不遷離,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科處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若占用人仍遲不履行,法院可以管收(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管收)。 法院履勘現場:
如占用人在法院命限期履行後未果,即必須考慮以強制力為之,但法院仍須查明不動產之現況、了解占用人的態度及狀況,並居中協調債權人與占用人,看占用人能否自行遷離。
因為占用人可能以死相逼、或家中有重病之人,或是占用建物拆除成本甚鉅等情形,如果能不要用強制的方法就不要。以強制力執行交還不動產:
如果歷經上開程序,占用人還是皮皮的,那也只能由法院以強制力,以現場執行方法為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4款規定:「遷讓房屋、拆屋還地或點交不動產執行事件,執行法官宜親至現場執行,實施執行期日,除有法定情形應予停止執行者 外,不得率予停止,並須使債權人確實占有標的物。」
執行法院應嚴格執行,不得任意停止,須確實使債權人回復占有不動產,如果執行遇到困難,可請警察(預防占用人抗拒)、醫療人員(有自殺傾向者)、消防人員(有放火危險者)、社政(如占有人有年邁之人)、地政(建物增建或界址不明)、自來水及台電(如須斷水斷電)、鎖匠(如門窗深鎖)單位派員協助執行。
而如果係拆屋還地案件,拆除的人力及機具係債權應準備的,實務上通常係聯繫營建廠商處理,及費用須由債權人墊付,法院納為執行費用之一部分。
原來這麼麻煩
看到這邊,可以感覺到訴訟程序真的是一關過一關,返還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也是很耗時間的,所以在一開始的訴訟中,原告宜同時提出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之請求。
屆時如果占用人不遷離,至少仍可一併執行占用期間不動得利之金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