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保管人的責任及義務,違反有何法律效果?

2023-07-30

甲生前立下遺囑,但想要讓遺囑在自己死後,再向子女公開,於是甲把遺囑交給朋友乙保管,請乙在自己死後將遺囑出示給子女,請子女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但天不從人頭,甲死亡後,乙沒有將遺囑出示給子女,會有何法律效果?

遺囑保管人有無向繼承人提示遺囑,不影響遺囑效力

遺囑保管人有何義務?

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保管遺囑之人,即為遺囑保管人,遺囑保管人可以是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或是其他人,而遺囑保管人在知悉立遺囑人死亡後,就應立即將遺囑交付給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時,遺囑保管人即應通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又如果沒有遺囑保管人,但繼承人發現遺囑時,也有義務通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遺囑有無提示,與其效力無關

法務部104年7月23日法律字第10403506260號函釋:「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存在,現行民法第 1212 條規定由 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如無遺囑執行人,則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又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真偽及效力。」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55號民事判例:「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 

遺囑保管人不提出遺囑,有何責任?

遺囑保管人不提出遺囑,民法對此並無相關處罰規定。

不過,如果遺囑保管人具有繼承人身分時,因為該遺囑內容對自己不利而故意隱匿不提出時,可能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此外,不論遺囑保管人是否具有繼承人身分,其故意不提出遺囑之行為,確有違反民法第1212條之規定,若因此造成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具體損害,理論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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