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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下遺囑後,若沒有人執行、或沒有人有意願執行遺囑,那就前功盡棄了,所以在立遺囑的同時,指定以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也是很重要的,這個人就是所謂的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付出時間、勞力、心力,甚至有時候需要先代墊一些規費,若不給報酬就說不過去了。
請求報酬的法律依據
所以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所以遺囑執行人是可以請求報酬的,若與繼承人間不能協議,遺囑執行人可請求法院定之。
不過遺囑執行人什麼時候才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呢?
遺囑執行人工作終了時,才能請求報酬
遺囑執行人雖得請求報酬,但依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所以遺囑執行人的工作終了、並向繼承人報告處理情形、結果後,才能請求給付報酬,在此之前,尚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可否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數額?
依民法第1211條之1的文義「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故解釋上,應允許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之數額、給付時間及條件,但報酬部分,不得於遺產分配之內容有所牴觸,且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