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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設有「遺囑執行人」的制度,就是負責依照被繼承人(死者)的意思來執行遺囑,依遺囑內容進行財產繼承分配的相關事宜,而遺囑執行人一定要選定嗎?有何資格限制呢?遺囑執行人有何權利及義務?請往下看吧:
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可不選定
遺囑執行人可由被繼承人指定(通常以遺囑),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定之,但並未規定一定要選定遺囑執行人,在無遺囑執行人的情形下,繼承人還是可以直接為遺產的分配事宜。但如果遺囑涉及遺贈時,建議選定遺囑執行人,才較能使受遺贈人順利取得遺產。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簡單來說,任何人(只要成年、沒有心神喪失被監護宣告)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實務上由地政士(代書)、律師或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較常見。
而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呢?多數說仍認為法既無限制,且為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亦可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及義務
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報酬
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則可聲請由法院酌定。
而報酬的金額如何計算?若無法與繼承人達成共識,法院通常會依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民事案件報酬標準、法扶基金會律師酬金核計辦法、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標準為基礎,按繼承事件繁雜程度、遺囑執行人花費之時間、勞力,核定報酬之金額,一般來說,落於3萬元至10萬元之間較常見。
但因為遺囑執行人可請求報酬,所以管理遺產之注意義務會因此提高,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過遺產事件有時不易處理,須耗時半年甚至逾一年,所以這錢也並不好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