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遺贈,但遺贈物事後已不存,遺贈效力?

2023-04-07

甲立了一份遺囑,指定將其名下「A土地」遺贈給乙,但在甲過世之前,甲的妻子丙趁甲臥床意識不清時,將A土地過戶至丙名下。所以甲過世時,其國稅局核發的遺產明單已不包含A土地了,則受贈人乙還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嗎?

遺贈物已不存在,其效力之原則與例外規定

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同法第1203條規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

原則上,遺贈物如果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已不屬於遺產,則遺贈無效,此為民法第1202條所明定。例如遺囑中提及,將某B屋遺贈給丁,但立遺囑人在生前缺錢,所以把B屋變賣了,因為B屋已非遺產,所以遺囑所為的遺贈即屬無效。

但也有例外,如果遺贈物的滅失、毀損、變造、喪失占有,立遺囑人會因此對他人取得權利時,遺贈並非無效,而是推定遺贈立遺囑人取得之權利。例如,遺贈物並非出於立遺囑人之意願而處分,像是本文的例子,A地是被無權處分,立遺囑人甲對其配偶丙是有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土地之請求權的,故乙仍會因遺贈取得「塗銷A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並要求丙履行遺囑,將A地移轉登記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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