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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撤回的方法有二種,「明示撤回」及「法定撤回」,前者是指立遺囑人再次以遺囑的方式,撤回以前做的遺囑,後者是指發生法律規定的事實時,即視為撤回以前做的遺囑,針對兩種撤回方法說明如下。
明示撤回
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為了確保撤回遺囑係立遺囑人自己的意思,所以也不能太隨便,法律便規定要以「遺囑」的方式為止。若以口頭或一般書面為撤回遺囑的表示,就不發生撤回遺囑的效力。不過撤回的方式,並不一定要跟之前立遺囑的方式一樣。例如之前是公證遺囑,撤回的時候也可以選擇用自書遺囑。
而撤回遺囑的範圍,是立遺囑人可以選擇的,可以撤回全部或一部分。
法定撤回
法定撤回的情形有三種,前後遺囑相牴觸、前遺囑與後行為相牴觸、遺囑之廢棄。
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先前立了遺囑,但後來又立了新遺囑,新舊遺囑內容互不相容時,則不相容的部分,以新遺囑為準。
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先前立了遺囑,可是立遺囑人嗣後自己做了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牴觸部分,就視同撤回,其餘部分仍為有效。例如遺囑寫A房屋由兒子繼承,但後來卻把A房屋贈與給別人了,關於遺囑寫到A房屋繼承的部分,就視同撤回。
民法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先前立了遺囑,但立遺囑人基於撤回遺囑的意思,自己把遺囑毀壞,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已可清楚知悉立遺囑人不願再使遺囑發生效力,顯有撤回的意思,為法定撤回的情形之一,又稱物質撤回。
廢棄遺囑是最簡便的方法,比明示撤回簡單多了,直接撕掉遺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