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涉及遺贈時,宜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

2020-04-17

不想把遺產全部留給繼承人可以嗎?是可以的,但必須「立遺囑」,在不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透過遺囑將遺產「遺贈」給繼承人以外之人(例如好友、情婦、私生子、公益團體)。

而立遺囑人亦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詳細介紹請點閱文末連結),在日後辦理遺產登記、稅捐、分配事宜。雖然民法並未強制規定一定要指立遺囑執行人,就算不指定,遺囑還是有效。

可是如果有「遺贈」,建議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較能避免糾紛的產生,達到遺產妥善分配的願望。

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在遺贈登記的差別

關於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會產生的差別在不動產的登記方面:

  • 無遺囑執行人
    不動產之繼承登記,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得連件辦理)。

    原因在於,關於遺贈之效力,依我國通說,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之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受遺贈人須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則於遺囑未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由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 有遺囑執行人
    不動產之繼承登記,雖然還是要先辦繼承登記,再辦遺贈登記,但均由遺囑執行人辦理(得連件辦理)。

    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因為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雖然法律關係相同,但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理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及遺囑執行人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有看出差別了嗎?雖然都可以辦理遺贈登記,但如果不指定遺囑執行人,還需要「繼承人配合辦理遺贈登記」才行,而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間,通常處於利害衝突關係(一部分遺產遺贈出去,繼承人能分配到的勢必減少),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會同辦理遺贈登記,受遺贈人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訴訟。

如果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是可信賴之人(指定受遺贈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則繼承登記和遺贈登記可連件同時辦理,就比較不用擔心繼承人阻撓而無法登記了。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