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遺囑之作成共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五種,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四種遺囑方式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而見證人的身分資格為何呢?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則遺囑就會面臨無效的命運。
民法第1198條,對於見證人資格之規範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簡單歸納如下,如果具有以下身分,就不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現行法律規定成年是20歲、未來可能修法降到18歲)。
-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自然不能為見證,而輔助宣告之人,通常辨識能力較差,所以法律也規定不得擔任見證人。
- 繼承人、繼承人配偶、繼承人的子女或孫子女、繼承人的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此類人對於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所以也不得擔任見證人。
- 受遺贈人、受遺贈人配偶、受遺贈人的子女或孫子女、受遺贈人的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此類人對於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所以也不得擔任見證人。
- 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員工,此類人也是認為既然受雇於製作遺囑的公證人,可能會受老闆指令行事,可能較不公正,所以不得擔任見證人。而律師的助理或員工能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呢?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法無明文限制,所以是可以的,僅有極少數法院見解律師應類推適用公證人的規定。
- 因心神喪失或心智缺陷,喪失辨識能力之人。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但此類人既然已經暫時或永久心神喪失了(但未受監護宣告),也是無法為法律行為,也沒有見證能力,所以一樣不可以擔任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