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由後順位(例如兄弟姊妹)繼承人擔任,遺囑有效嗎?
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遺囑的作成(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密封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而見證人不宜與遺產繼承具有利害關係。
故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為什麼繼承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第3款規定,繼承人、繼承人配偶、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因為繼承人本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若仍由其擔任見證人,較難期待會秉公見證,故明文禁止,而繼承人的配偶及直系血親,與繼承人間有利害關係,易受繼承人影響,故亦為禁止之列。
繼承的順位,與見證人的資格關係
除了配偶外,繼承是有順位的,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依上開規定,只要前順位有人,後順位之人就無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有小孩,那被繼承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就無繼承權。
而這時就產生一個問題了,如果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有小孩,這時遺囑見證人可以找自己的兄弟姊妹擔任嗎?
我們可以把問題精確得說:可找後順位繼承人(立遺囑時非繼承人)擔任遺囑見證人嗎?
肯定說與否定說
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看法:
肯定說:可由後順位繼承人擔任見證人
從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順序的規定,可知道當前順位有人時,後順位親屬就無繼承權、亦非繼承人,例如在被繼承人有小孩繼承的情形下,其兄弟姊妹完全不需處理任何繼承事務,亦無須擔負任何與繼承有關的權利、義務即可得知。
既然不是繼承人,就不是民法第1198條第3款所禁止的對象,即使是立遺囑人的兄弟姊妹,亦可擔任遺囑見證人。
否定說:不可由後順位繼承人擔任見證人
司法院公證實務研討會結論則認為,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所列之人皆可能為遺產繼承人,即繼承順序在後之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際,亦有可能成為繼承人。為避免紛爭產生,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之繼承人,宜採文義解釋,凡有繼承人資格者,皆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則立遺囑人的兄弟姊妹,雖然在立遺囑人非繼承人,但如果立遺囑人的子女、父母之後先死亡,則兄弟姊妹就會變成繼承人,所以淺在的繼承人也不能擔任見證人。
哪一說有理?
筆者認為,肯定說有理。法律行為的有效、無效,應以行為時判斷,如果在立遺囑的時間,兄弟姊妹當時非繼承人,就符合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不能因為兄弟姊妹之後可能變繼承人,就反推當時不可以見證。
就像簽約時,只要意識正常,契約就有效,就算簽約後車禍變植物人而喪失意思能力,也不能反推契約無效。
而且,兄弟姊妹如果立遺囑時非繼承人,那有什麼利害關係?因為兄弟姊妹也無法從這個遺囑繼承到遺產。
也許你可能會說,兄弟姊妹也可以透過遺囑接受遺贈啊,是的,此時兄弟姊妹就不能擔任見證人了,不過依據是依民法第1198條第4款規定,並不是因為兄弟姊妹是潛在繼承人的關係。
所以只要兄弟姊妹未受遺贈,與遺囑並無利害關係可言,應無禁止其擔任見證人的必要。
律師的建議,還是盡量避免
不過這的確是一個爭議問題,若有繼承人不服遺囑內容,也是極易被攻擊的點,日後遇到的法官,是採哪種見解,更是讓人提心吊擔。
因為見證人若不符資格,整份遺囑都會變成無效,所以律師還是建議,除非萬不得已真的找不到人,立遺囑人不宜找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孫子女)擔任遺囑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