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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前請乙代書幫忙寫了一份代筆遺囑,遺囑作成的程序均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因遺囑有2頁,但代書並沒有在跨頁處,由立遺囑人甲、代書乙及其餘兩名證人的蓋章或蓋指印。
甲過世後,其繼承人辦完遺產稅申報後,持遺囑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豈料地政事務所人員竟以「遺囑跨頁處沒有騎縫章」而無法確認遺囑真偽為由,駁回登記申請,試問地政此舉是否合法?
地政事務所僅能形式審查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所定要件,不得加入法無明文之審查要件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依民法代筆遺囑之規定,並未要求遺囑跨頁時須蓋騎縫章,雖然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規定:「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但此規定僅適用於公文書(公務之文書),而且也不代表公文書跨頁處沒蓋騎縫章就會變成無效。
而遺囑並非處理公務之文書,而係關係私人間權利義務之私文書,自無公文程式條例的適用;又所謂類推適用,係基於平等原則之要求,對於相同事務應為平等之處理,而私文書與公文書並非相同事務,亦難認私文書應類推適用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始為有效。
綜上所述,蓋騎縫章的用意為文件如超過2頁以上避免被抽換有所爭議,而依一般民間慣例於頁與頁接合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但這只是民間慣例並無相關法律規定。所以除非遺囑跨頁處的文字內容接不上,客觀足認有缺漏或遭抽換之情形,不然地政事務所不得以此拒絕登記,至於繼承人間若有人質疑遺囑真實性,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處理,也與地政事務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