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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先生甲,雖然有幾位子女,但子女長期對父親不聞不問,平時陪伴、照顧甲的,是甲的乾女兒乙,對甲來說,乙才是自己認可的小孩,於生前就多次跟乙說,自己的遺產不願意讓小孩繼承,在自己死後,要把遺產贈與給乙,乙也說好,周遭親友也知道這件事情。
後來甲病危,甲自知不久於人世,於是找朋友來醫院寫了一份「代筆遺囑」,裡面寫到「甲死後,遺產均贈與給乙」,但因為甲和朋友不熟悉民法遺囑的規定,遺囑上欠缺見證人的簽名。甲死後,甲的子女主張遺囑無效,也不願分給乙半毛遺產,乙還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什麼是「死因贈與」?條件為何?
老先生甲,在遺囑中交待把遺產都留給乾女兒乙,因為乙不是甲的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這叫作「遺贈」。
但因為遺囑的作成,須以民法規定的程序為之,若有違反,整份遺囑極易無效,以這個例子而言,就是發生遺囑無效的問題,既然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了。
「死因贈與」是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契約」,只是贈與物之給付期限,落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雖然遺囑無效,既然遺囑無效了,只能尋找是否有其他可行使的權利,不要再拘泥於「遺囑」、「遺贈」的文字,而是就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死因贈與」的要件。
如果從遺囑文字或過去當事人間相屬的事證,若能證明被繼承人與受贈人之間,曾有「死亡後贈與遺產」的合意,例如契約、在場的證人等,仍可基於死因贈與契約,訴請繼承人交付遺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