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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依上開規定,若遺產稅應繳稅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可以跟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8期,而每期間隔不逾2個月,所以最多可以以3年(36個月)之分期繳納完畢,不過分期繳納須以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另外要注意者,若納稅義務人獲准分期後,有一期未依期繳納,會喪失分期利益,國稅局會就未繳清的全部稅款餘額、利息,一次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