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巷弄內設置路障,該如何處理?
原本供住居通行的巷弄,突然被人設置了柵欄、路障,讓大家通行困難,經瞭解後才知道原來是巷弄內其中一位住戶,主張道路土地自己有持分(或道路占到自己土地),不想讓其他人使用,設置者更要求若要通行,必需分擔柵欄、路障的費用,才給搖控器給過,受害的住戶如何救濟?
公所、派出所對於這類糾紛,常常抱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寧人的態度(不想得罪人),縱使確實違規,但仍常勸當事人循調解方式處理,但如果調解得成,那也不用來檢舉或訴訟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所以民眾不應估息違規的行為,該堅持的還是要堅持。
道路,並不以土地為國家所有為必要
許多巷弄道路土地的產權,其實不是國家,而是私人。像是建商蓋社區時,也會把進出通行的道路產權登記為住戶共有,目的就是要維持通行,又民間有許多私人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而為通行之必要道路,雖然產權係私有,但性質屬於「既成道路」,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仍不得妨礙他人進出。
不過既成道路的通行,係以必要範圍為限,例如在供自小客車出入之程度內有容忍他人通行義務,在逾此範圍,則可以適當方式區隔維護土地產權。但以旨例直接設置柵欄、路障,已直接使道路完全無法通行,自屬違法。
在道路設置柵欄、路障有何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住戶可向公所、縣市政府查詢巷弄是否編定為道路,若為道路,則可向派出所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警察依法查處並命行為人清除,若不清除,則可以公權力清除之。
民事上之拆除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住戶若不採檢舉模式,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拆除妨害通行之柵欄、路障,不過民事訴訟程序會耗時較久,仍建議可先向派出所檢舉處理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