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先拿一半遺產」,其餘遺產跟子女平分,此說正確嗎?

2024-10-16

甲男、乙女已是老夫老妻,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男因病去世後,乙女原本有意按照甲男生前囑付,將遺產由三個子女繼承,不過乙女的朋友跑來跟她說,依照法律的規定,乙女可以先以配偶的身分,先拿甲男一半遺產,然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和三個子女平均分配剩餘遺產,簡言之,朋友跟乙女說她可以分到甲男62.5%的遺產,乙種說法正確嗎?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無法先取得遺產的一半

配偶和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不少人有這種認知,但這絕對是一個錯誤觀念。

以遺產繼承比例的角度來說,依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我們簡化如下圖:

以被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為例,配偶係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配偶並無先拿一半遺產之權利。

而配偶僅有在無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配偶與另一半的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才能拿分配一半的遺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等於配偶可先拿遺產一半

在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又為何會有「配偶先拿一半遺產」的錯誤觀念?

這個錯誤觀念是源於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當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其法定財產制關係也一同消滅,此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詳細說明可點選文末連結),所以就形成配偶可先拿一半遺產的錯誤觀念了。

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絕不等於配偶可先拿遺產的一半,二者有以下幾個不同:

財產標的範圍的不同

遺產繼承的標的為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列入的標的,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而且被繼承人於婚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排除於婚後財產之外。

權利存否的不同

遺產繼承方面,只要具備配偶身分,就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限於「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能行使,假如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較少(生存配偶婚後財產較多),此時就不能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權利行使方式的不同

遺產繼承方面,係直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

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係比較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其差額一半,只是對其他繼承人取得一個「金錢請求權」,不能直接分配特定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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