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夫妻間若有小孩,在打離婚官司時,往往一方已先把小孩帶走了,但父母應該有的正確認知是,不論如何的爭吵,但不能剝奪對方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所以除非對方真的有加害於小孩的具體事實,否則是不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的。
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案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當對方將小孩帶走,卻不同意探視小孩時,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親權酌定等聲請,並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在案件確定前,先行裁定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若對方違反暫時處分裁定,亦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