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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失蹤了生死不明,該怎麼處理?一直守活寡也是很糟的一件事,想要再婚也沒辦法,因為另一半在法律上還是個生存的人,婚姻關係仍在,所以無法再和他人結婚。不過在符合「聲請死亡宣告」的情形下,可透過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的方式來解決。
如何聲請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係終結失蹤人之法律關係,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配偶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的另一半為死亡宣告判決。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依多數見解,婚姻關係「當然消滅」,則失蹤人配偶於死亡宣告後是可以再婚的。
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銷,會不會構成重婚?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若失蹤人在死亡宣告後被發現仍生存、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多數見解認為,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後婚姻之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雙方都認為失蹤人真的死亡或不會再出現)時,後婚姻不受死亡宣告撤銷的影響,前婚姻仍然消滅不會復活。
反之,若後婚姻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惡意,則前婚姻會復活,後婚姻形同重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