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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的配偶,私底下偷偷跟其他異性出去,去餐廳吃飯用餐,又開著同一輛車,心裡一定會起疑、覺得怪怪的。可是如果手上的證據只有「跟異性用餐」、「搭同一輛車」的照片或錄影,這樣證據足夠嗎?訴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有機會成立嗎?
和異性聚餐、出遊,仍屬自由交友、社交的權利
依現今法院趨勢,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社友之界線,大致區分如下:
意即,結婚之人,並不因此喪失與異性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而異性友人間出遊、聚餐及接送,尚屬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之行為,尚難僅憑被告間有多次出遊或聚餐之舉,遽認有侵害配偶權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