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五年三犯一律入監,是否還有轉圜空間?

2022-04-30

5年內3度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檢察官不會再給易科罰金的機會,需要入監服刑,這是許多人熟知的規定。

但5年3犯酒駕犯罪,也並非一律要入監服刑,若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仍有被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五年三犯酒駕,符合什麼情況仍可易科罰金的機會?

5年3犯酒駕不准易科罰金規定的來源,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法務部102年6月21日法檢字第10204535170號函下達的審核標準。

該函示意旨為:「受刑人5年內3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應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科罰金。」原則上的確是不准易科罰金,但有以下例外情形者,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准予易科罰金:

  1. 受刑人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2.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3.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4.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5.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縱使符合例外條件,也未必可以易科罰金

即使符合以上五種例外條件,但易科罰金的准否,檢察官仍有最終的決定權。

而且在目前的實務運作上,也罕見檢察官有認真審酌例外要件的情形,只要是五年三犯幾乎都直接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也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而受刑人遇此情形,也僅能由受刑人本人或配偶向法院聲明異議,爭取法院撤銷檢官不准易科罰金處分、裁定准予易科罰金的機會了。(如文末其他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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