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規定
消保法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是消費者得以向業者求償的利劍,而民眾生病至醫療院所就醫(接受醫療服務)是屬於「消費關係」,但法院實務見解及醫療法之規定,已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適用範圍」之外。
在不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情形下,患者須「舉證」醫事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其舉證難度會提高不少。
目的性限縮,將醫療行為排除消保法之適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1號判決:「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制度,反而不能達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式,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參以93年修正之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已明確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為限,醫療行為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
醫療行為是有危險性、不確定性的,醫師以專業知識,就病患的病情及身體狀況等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如果把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適用於醫療行為,會發生什麼事呢?醫師可能會採取「防禦性醫療」,把「是不是會被告」作為其選擇醫療方式之惟一或最重要之因素,而不會把病患的健康、生命放在第一位,傾向選擇較消極,不具危險之醫療方式,而捨棄對某些病患較為適宜、有積極成效之治療方式,誠非病患(消費者)之福 。
所以如果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制度,反而不能達成消保第1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所以法院以「目的性限縮」之方式,把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的適用。
醫療法第82條另有明文規定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師為醫療行為的義務與責任,應優先適用醫療法,除醫療法未規定,才適用其他的法律。而醫療法第82第2項,已明確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為限。故依醫療法之規定,也可看出醫療行為的賠償責任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醫美」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
「醫療美容」和一般的醫療行為不同,目的並不是在治療、預防疾病、傷害、殘缺,而是滿足人類追求愛美、漂亮慾望的非必要醫療行為,而醫美是否就例外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呢?
醫美仍然是「醫療」行為,而醫療法第82條之條文,並未區分「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及「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所以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上之業務所生之損害(包含醫美),均屬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規範範疇,仍以醫事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始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