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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肇事責任分析,並非以警察出具的初判表,而是透過第三方的鑑定,司法實務上,常送交各縣市的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若遇其他複雜爭議事件,也可能送請學術單位鑑定。
而鑑定單位均會出具一份鑑定報告,說明違反何交通規則、有無肇事因素等,若是車禍某一方為全責的情形,鑑定結論會寫:A為肇因原因;B則無肇事因素。
如果鑑定結論為「無肇事因素」,檢察官、法官是否就會認定「無過失」呢?
檢察官、法官幾乎都會採納鑑定單位意見,但仍有少見例外情形
以法官為例,判決結果是法官決定的,判決書也是法官寫的,而鑑定單位出具的意見,僅供法院參考。
不過地檢署、法院案件量多、工作繁重,而且法官若不採納鑑定意見,還需要在判決書中具體指明不採鑑定意見的理由,而且判決後,極易受到訴訟當事人上訴的挑戰,若判決理由寫得有瑕疵,就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所以從人性角度來看,法官直接引用鑑定理由、結論下判決,是最輕鬆的結案方式。
所以當鑑定結論認為「無肇事因素」,則檢察官、法官認為「無過失」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但每件個案事實、鑑定是否無瑕疵,都有所不同,仍須視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