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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不過「關於繼承之遺囑」,係指與繼承有關之遺囑 ,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且須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所以假如繼承人所隱匿、湮滅的遺囑本來就無效(例如不符合民法遺囑程序之遺囑),並不會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