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凶宅事實向銀行貸得高額款項,觸犯詐欺罪

2022-08-26

依法院實務及不動產交易習慣的定義,建物內曾發生兇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情事者,該建物屬於我們所俗稱的「凶宅」,而凶宅的市場交易價格會比一般物件還要低。而銀行在審核房貸案件時,自然也會將建物是否屬於凶宅列入考量,影響銀行是否核貸?以及核貸的金額?

實務曾發生的後無「詐貸」案例情節

A、B明知房屋為曾有人在裡面自殺的凶宅,但因為此事事件未經媒體報導,網路上亦無訊息可查,而買賣實際價額為700萬元,但卻製作虛偽的市價1000萬元買賣契約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不知道該屋為凶宅,於是同意核貸700萬元並於該房地設定抵押權。

不久後,B即不繳貸款,銀行於是向法院聲請法拍,於法拍期間,法院向轄區派出所函調非自然身故之報案資料,才發現該屋曾有人自殺在內,導致最後拍定金額僅剩500萬元,銀行受有至少200萬元本金及利息無法收回的損失。

明知為凶宅,卻未據實向銀行告知,將構成詐欺罪

申貸標的是否為凶宅,此乃銀行決定核貸及金額之重要審酌要素,此乃眾所皆知之事實。

如果刻意隱匿房屋曾為凶宅且實際買賣交易價額遠低於一般市場鑑價金額之重要事實,使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房屋具有一般市場交易價格,而同意以一般行情貸款,將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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