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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A為了節省經營成本,所以在任用員工時,均要求員工簽署「加費班拋棄切結書」,凡加班者均同意不向雇主請領加班費,試問此份切結書是否有效?
事前約定放棄加班費,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老闆要求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本條規定發給。
員工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或補休,而且加班費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可約定事前拋棄(權利不得於事前拋棄);所以縱使勞工事前簽了放棄加班費切結書,但因為屬於事前放棄,這種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為無效。
反之,如果是勞工在加班後自願放棄加班費請求權,於法並無不可(但有爭議時,應該雇主舉證勞工事後放棄),而且權利之拋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雇主不可概括式要求全部勞工均事後放棄加班費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