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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的勞退休制,雇主應按勞工的實際薪資,按月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至其勞退專戶。而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爭議之一,就是雇主高薪低報所致提繳金額不足(例如實際薪資5萬元,但雇主僅以3萬元的6%提繳退休金),而其差額,勞工是可以求償的。
通常,有權利的同時,即有時效限制,而雇主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其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何呢?
勞工於離職後5年內,均得行使求償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是勞工對雇主未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期間計算係自勞工離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勞工於離職後5年內均得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例如:甲任職乙公司18年,乙公司從甲任職第一個月開始,就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甲在離職後的5年內,仍然可以回溯到一開始任職的第一個月,請求到離職為止該月的勞工退休金差額,不會因為不足額發生的時候超過15年,就因此不得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