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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太魯閣號出軌事件,隨著調查和事故重建的進行,越來越接近真象,近日也抓到了工程車的副駕駛,即李義祥雇用的非法逃逸外勞「阿好」。
我國法制係保障本國人民的工作權為優先,外國人要在臺灣工作,需要取得政府的許可,而民眾雇用非法外勞,會有什麼處罰?
初犯:行政責任,處以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故初犯者,係由地方政府勞工局於15萬元至75萬元的範圍內裁罰。這個罰鍰金額是很高的,但許多受罰的民眾,只是請非法外勞當看護工,結果被罰損失很重。所以不要心存僥倖或貪圖便宜,聘雇外勞務必確認是否已取得勞動部的核准函。
五年內再犯:刑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初犯裁處罰鍰後,如果於5年內再犯,就會提升到刑事責任了,要跑警察、地檢署甚至法院,所以第一次不小心違法,就千萬不要再有第二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