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2022-11-09

在民國98年民法修法前,結婚係以公開儀式為生效要效,但有些人未辦儀式,可選擇公證結婚,意即在公證人面前表示結婚之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也發生結婚效力。

但在修法改採登記婚後,已無公證結婚的機制,至於公證離婚,民法則是無此規定,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在某些情形下仍有其必要性。

離婚仍須有二名證人簽名,且夫妻須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公證無法發生離婚效力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由法條規定可知,協議離婚一定要簽立離婚協議書,須有二名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夫妻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此為離婚生效的法定要件。

就算公證人就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但夫妻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在登記之前不生離婚效力。不過公證人至少可以有效得見證此對夫妻有離婚真意,且見證人也知悉此事(若要公證,證人也要一同前往公證處所),確保嗣後不會有離婚無效的情形發生。

若離婚協議涉及金錢給付,可透過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免去日後打官司的時間

我們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情,而離婚協議書若有約定財產的給付(例如男方須給付女方贍養費200萬元、或男方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1萬5000元等等),事後一方不給付的時候,也是需要到法院打官司,等到勝訴確定時,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要免去打官司的時間,公證就有其意義了。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所以當離婚協議書內容提及未來的金錢給付時,雖然公證無法達成離婚效力,但可以透過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當一方反悔不付錢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這時公證就有效益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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