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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習俗上,男方在結婚時,可能會給予女方家長一筆聘金(或分大聘、小聘),因為這筆錢不是男方在跟岳、父母買女兒(就算是也不能這樣講),所以性質屬於「贈與」。那離婚的時候,男方可以要回這筆聘金嗎?
只有在登記結婚前,解除、撤銷或婚約無效時,才能請求返還聘金
贈與物交付後,原則上就無法再向受贈方要求返還贈與物。
而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也僅規定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才能請求返還已給付的聘金。
而討論到婚約無效、解除或銷撤,勢必是婚沒結成,就是還沒登記結婚。那如果登記結婚後,通常只剩下離婚問題,既然法無明文,且也確實經歷一段婚姻期間,聘金的給付也有法律上原因(真的結婚啦),自然不能在離婚時要求返還聘金了。
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時,雙方已「協議」返還聘金,那才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