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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打算離婚,且已談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甲夫交待乙妻自己去找證人簽名,而乙妻就找自己的朋友丙、丁幫忙,丙、丁不認識甲夫,也沒有跟甲夫接觸過,乙妻跟丙、丁轉述甲夫同意離婚,丙、丁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甲夫、乙妻二人再擇日前往戶政事務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完成離婚登記。
甲夫、乙妻的離婚是否確定有效?一方事後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嗎?
離婚證人不能僅聽一方「轉述」他人離婚之意,未予確認即簽名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是證人之簽名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即刻為之,但該之前或事後簽名之證人,必須直接見聞離婚當事人之兩造有離婚之合意,並願負責證明者,始足當之。倘之前或事後簽名於協議離婚書之證人,不知兩造間有無離婚之合意,自不能充任證人。」
從而,離婚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及合意後,再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始謂見證,不能僅依他人(含夫妻之一方)轉述就認為已確認夫妻雙方已有離婚的真意及合意,如果有所違反,離婚即為無效。會面臨夫妻一方日後提起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