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某社區的屋頂平台,係約定由頂樓住戶約定專用,而頂樓住戶也在屋頂平台種樹、晾衣,後來屋頂平台年久失修發生漏水情形,頂樓住戶要求管委員需要負責修繕、由公基金支付修繕費,但有其他住戶認為屋頂平台是頂樓住戶單獨使用的,不應該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誰的主張有理?
約定專用之區分所有權人,應負修繕及支付費用之責
屋頂平台本質上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但可以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即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費用應由公基金支付,但如果共用部分已成為約定專用部分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即應由約定專用之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修繕及負擔費用。
以本案例來說,屋頂平台既為頂樓住戶的約定專用部分,其漏水問題應由頂樓住戶負責,費用也由頂樓住戶負擔。若管委會已使用公基金進行修繕,可向頂樓住戶求償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