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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對於土地權利的「移轉」或「使其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利,得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向地政事務所為土地之「預告登記」。
在預告登記塗銷前,未得預告登記權利人之同意,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得就土地為有害預告登記保全權利的處分行為,其規制力是很強的。但也非無所限制。
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不受預告登記之限制
土地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由上開規定可知,縱使土地有預告登記,若如果是政府徵收、依法院判決所為的登記、強制執行之登記等,即不受預告登記效力所及。